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對記者表示,其實最高法的巡迴審判一直存在,只是沒有形成制度。“比如2003年年底,最高法在遼寧省沈陽市對劉涌案進行提審,是新中國成立以來,最高法首次對刑事案件進行提審。”
  程雷分析說,今後由深圳、沈陽兩地最高法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將大概分為兩類:一類是,一審裁判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,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民商事和行政、要由最高法作出終審裁判的案件。比如,2014年10月16日由最高法在北京終審落槌的有“互聯網壟斷第一案”之稱的奇虎訴騰訊案。如果有了設立在深圳的最高法巡迴法庭,廣東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後,奇虎可以向最高法深圳巡迴法庭提出上訴,騰訊可以在深圳應訴,雙方不用往北京跑。
  第二類是,已經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判,當事人不服要到最高法申訴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,符合最高法啟動再審程序的,這種案件多屬於申訴和涉訴信訪案件,按照最高法的統計,2013年最高法登記來訪70298件。程雷預計,最高法兩個巡迴法庭將根據受理案件範圍的不同,設置若干合議庭,巡迴法庭的規模不會很大,因為按照目前設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與行政案件的管轄範圍,其案件數量只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量的很少部分。
  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有兩類,一是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。二是跨行政區劃的案件,案件的特點是設立巡迴法庭的主要目的,即為瞭解決地方保護主義、地方主客場等潛規則對司法公正的影響,將原告與被告分屬兩省的案件,如果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,通過提級管轄的方式由巡迴法庭審理。
  據新華社、中國青年報
  (原標題:兩個巡迴法庭怎樣運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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