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  □王石川 央視評論員
  8日上午,備受公眾關註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高院公開審理。被指投毒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,在投毒後對水進行了稀釋。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性乙型肝病巧發致死,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。
  林森浩一審時被判處死刑。而二審最受關註的不是林森浩的變供,更不是他的道歉,而是“有專門知識的證人”出庭。在庭上,該證人揮灑自如,頗有機鋒,做到了用證據說話,給人留下極深印象,似乎使投毒案充滿變數。
  所謂“有專門知識的證人”,有時也叫專家證人,在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92條中是有明確規定的———“公訴人、當事人和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,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。”換言之,無論公訴人還是辯護人都有權請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出庭,而在現實中,辯護人請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無疑更值得期待,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具有專業知識,可能會發現不為一般人所知的漏洞,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  不管胡志強能否使復旦大學投毒案發生轉折,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出庭都是好事,都見證了法治的進步。刑事訴訟法向來被譽為“保障人權的小憲法”,新刑訴法更加註重人權保障,也更加強化證據意識、程序意識和監督意識。我們看到,胡志強在庭上稱: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,多器官衰竭死亡;而根據目前檢測報告,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……不管這些說法最終是否被認可,都說明身為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,法醫胡志強起碼是負責的,也是儘力的。
  遺憾的是,無論胡志強還是林森浩的律師,在互聯網上被罵得狗血噴頭,甚至有網友稱:“那個為殺人犯狡辯的無良律師,我真的希望林森浩毒死的是你的家人!”也許這種激憤情緒出於對黃洋的同情,但在法治時代,哪怕林森浩十惡不赦,他也有權利請律師和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辯護。
  林森浩必須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,但即便再憤恨林森浩,也應該明白他的權利必須得到捍衛。這既是對法律負責,也是對黃洋、林森浩負責。  (原標題:專家證人為林森浩辯護是法治進步的體現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n55onwvt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